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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末大曝光 | 天峨法院公布2022年第三批失信名单,看看都有谁?

天峨法院 河池中院 2023-12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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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  告



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维护司法权威,根据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天峨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,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,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,请向天峨县人民法院举报,举报电话:0778-7833109。



天峨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
(2022年第三批)



龙永山
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77****0978,住广西天峨县纳直乡纳直村纳赖屯029号。执行标的:10.11万元及利息。


陈俊佐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12211994****0595,住广西南丹县月里镇月里社区二队11号 。执行标的:2.51万元及利息。


龙安腾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91****1377,住广西天峨县坡结乡拉岩村水洞屯34号  。执行标的:0.3599万元及利息。


宋远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95****0477,住广西天峨县下老乡纳赖村下赖屯31号。执行标的:5万元及利息。


李文斌
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011970****0319,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青秀小区  。执行标的:5.5293万元及利息。


谭泽琴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78****0057,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索中村索法屯028号。执行标的:8.157万元及利息。


汪云术(曾用名:任云术)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87****0395,住广西天峨县岜暮乡甲岩村瑶寨坪屯10号。执行标的:0.8625万元及利息。


龙梓涵(曾用名:龙教德)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97****0374,住广西天峨县向阳镇燕来村车赖屯052号。执行标的:4.9793万元及利息。


黄肖

  

女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76****1229,贵州省罗甸县茂井镇兰西村康里第五组 。执行标的:0.6万元及利息。

黎日娟

女,公民身份号码:4408811982****4422,广西南丹县文化广场旁广东街28号。执行标的:2.3703万元及利息。


危家成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305221964****2191,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蠡路65-1号。执行标的:15.3452万元及利息。


肖方庆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3504261962****0018,住广西天峨县天和宾馆 。执行标的:27.5638万元及利息。


徐锦涛
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3307221995****0834,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双锦村东区118号,现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282号 。执行标的:16.19万元及利息。


徐晓东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3307221970****0810,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双锦村东区118号,现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282号 。执行标的:16.19万元及利息。


卢安发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87****0219,住广西天峨县向阳镇林细村农场屯003号 。执行标的:2.5413万元及利息。


岑德泽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79****0478,住广西天峨县下老乡下老村八洞屯35号 。执行标的:35.7513万元及利息 。


刘慧

女,公民身份号码:4527261982****0024,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沿江路040号 。执行标的:12.135万元及利息。


何锡林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28261966****5138,住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垌村高山塘 。执行标的:37.8331万元及利息。


韦夕颖

女,公民身份号码:4527311985****5440,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新城区幸福小区9栋 。执行标的:0.2631万元及利息


何之锋


男,公民身份号码:4507221989****5136,住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垌村高山塘 。执行标的:37.8331万元及利息。



(转载本条微信内容需经授权)



法条链接  1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

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:

  (一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的;

  (二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;

  (三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;

  (四)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;

  (五)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;

  (六)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。

2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3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一十三条 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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